1.
民國112年10月3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trial指界稱:「393地 號位於門牌基隆市七堵區華新一路89之1號建物西南方約512公尺處,現況 為雜木林,部分為道路、山坡。386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約483公尺 處,現況為雜草地。501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約484公尺處,現況為雜 木林、山坡。397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約478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 山坡。390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約401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山坡。 502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約491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山坡。370地號 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約256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山坡。332地號位於上 開建物西南方約269公尺處,現況為雜草地、山坡。均無路可達。」。土地 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拍定人不得 為外國人。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 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 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4.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