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87年8月13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61-1地號土地 均為道路,84年6月19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93-
3.
894-1地 號土地為鋪有柏油供道路使用之空地;嗣本院於112年7月11日履勘調查 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861-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南大路878巷1 弄14號房屋旁,其上有車庫坐落,893-
4.
894-1地號土地均為南大路904巷 之巷道。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 先行注意查證。
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 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 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9.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10.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六、優先承買權:本件光鎮段861-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 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得主張優先承買 權(僅限於861-1地號土地),就丙標其餘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此際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丙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建物所有權人及拍 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