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1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係與家人自住使用, 非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無地震、火災受損受創等情形,惟一樓及三樓後方房間會漏水。 另地政人員稱一樓、二樓後方及三樓全部與四樓屋頂突出物均為增建(已編為15951號臨時建 號併同拍賣)。
3.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2028-13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61年1月12日)之住宅區,上開計 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 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trial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另共有人不 得僅對數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六、本件1595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所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之現況拍 賣,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 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