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本院於113年2月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 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為稻田。債務人於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38894 號)執行時經警員詢問時稱並無人在該土地上耕種。現場之當地人稱不明 瞭何人種植。以上之情,本院不做實體審認,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土地範圍 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 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2.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5.
優先承買權: 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二本件土地上承租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有優先共有人之購買權,請 應買人注意。六、本標土地為農牧用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限 制,並應當場提出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