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19日現場查封土地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75地號 土地上有門牌新竹市成功路192巷24號建物(按即暫編449建號建物)坐落等語;據在場共有人呂先 生表示查封土地及其上建物原登記在其母名下,後由其父繼承,父過世後再由其兄弟姐妹(即全 體所有權人)共同繼承而來,目前房屋由其一人居住使用等語。另經本院於112年11月24日現場會 測查封土地上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按即暫編449建號)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 應,據債權人代理人當場指明查封房屋四周界址由地政人員會同測量。嗣據新竹市地政事務所 112年12月21日新地登字第1120010844號函檢附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所示,本件建物部分使用鄰地
2.
57-1地號土地及崙子段1133-1地號土地(其中使用新雅段58地號面積約6.81㎡、57地號 面積約10.57㎡、57-1地號面積約8.27㎡、及崙子段1133-1地號面積約1.07㎡)。以上等情,本院 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占用之鄰地部分非本次拍賣範圍,建物占用鄰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又 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情事亦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處理相關之法律 問題或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另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 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