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地政指界稱:拍賣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南區灣裡路400巷39號至41 號建物坐落,上開建物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應買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編號3-6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 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 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 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0司執字第104554號鑑價報告,及酌參目前公告 地價為參考而訂定。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