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稱標的物均為道路,係位於得和派出所旁之永和區民權路49巷路口至門牌號碼民權路49巷24號建物門口,及通往民權路49巷5弄之道路,以及49巷5弄至29號建物前方之道路。其中有民權路49巷5弄4號建物占用,另有民權路49巷5弄17號至23號、
2.
29號雨遮占用。民權路49巷24號房屋外推占用。民權路49巷23號至4號雨遮占用。
3.
上述建物、雨遮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亦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法律關係。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本件標的物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7.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8.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