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175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北宜路2段29巷1號、3號、11號及15號建物、3號右側之建物、1號建物北方無門牌之建物占用,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建物不在拍賣範圍,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3.
上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4.
175地號土地設有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為32‧23平方公尺,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地上權人經建築房屋者,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6.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