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12年12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即建物基地所有權人在場稱,該屋由 其興建,目前由債務人與家人自住,門牌號碼260之6號,260之5號內部相通。以上等情,本院不 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查證。本件建物座落之基地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地號之法律 關係不明,拍定人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又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如拍賣標的坐落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則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建物共有人。
9.
本件拍賣標的為農舍,投標人應為「無自用農舍」,並應於投標時應於投標書內檢具「無自 用農舍證明」。
10.
本件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損、非自 然死亡情事) ,請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自行向債權人、現 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委會進一步查詢)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 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 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11.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