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112年12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為富林路一段570號、578號及富林路一段572巷1號、9號、13號、15號、17號、19號、21號、23號及富林路一段582巷2號、6號、8號、10號、12號、18號、28─1號建物占用,及永興亭涼亭占用。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六、如本件土地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