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113年1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瓜棚、菜園、鐵皮簡易工寮、水塔及部分雜林,據 在場官姓家族子嗣表示,查封之土地於祖先輩即由官姓家族種植作物使 用,未支付租金予債務人。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 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 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 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分甲、乙、丙、丁四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 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 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 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 程序。六、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 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