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113年1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據地 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瓜棚、菜園、鐵皮簡易工寮、水塔及部分雜林,據 在場官姓家族子嗣表示,查封之土地於祖先輩即由官姓家族種植作物使 用,未支付租金予債務人。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 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 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 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5.
本件分甲、乙、丙、丁四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 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 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 程序。六、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 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6.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 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 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8.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9.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
13.
法院113年1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據地 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瓜棚、菜園、鐵皮簡易工寮、水塔及部分雜林,據 在場官姓家族子嗣表示,查封之土地於祖先輩即由官姓家族種植作物使 用,未支付租金予債務人。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 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 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 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4.
以上地上建物、農作物等地上物均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關係不 明,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15.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19.
本件分甲、乙、丙、丁四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 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 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 程序。六、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 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20.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 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 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21.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22.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23.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