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112年12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21─1地號、424─7地號、424─8地號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446─1地號、665─5地號均為雜林。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除665─5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424─7地號為道路不點交之外,其餘土地均按現況點交。
3.
本件424─7地號、424─8地號、446─1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六、665─5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如665─5地號土地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5.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