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上部分為建物占用(門牌為彰化市 辭修路128巷24弄39號)、部分為道路,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 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 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上開道路占用部 分,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順序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如甲標或乙標之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已足夠清償債權及 費用,則其餘投標標的雖已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 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得由本院指定並得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前由本院撤銷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之拍定。
4.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