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48地號土地為於重新路3 段150號菜寮捷運站之共同基地;448-1地號土地位於菜寮捷運站前方重新路轉 光明路之人行道。另據不動產估價報告所載,448地號土地上為捷運菜寮站共構 大樓,案名:冠德捷世。448-1地號土地為重新路三段與光明路之道路截角。本 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 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 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