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2月6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執 行標的為巷道,其上無建物,125地號自三重區正義北路302巷巷口至302巷 5號前間;125之1地號則到302巷5號前至302巷9號前」。
2.
125之1地號 使用分區分別為商業區、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 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 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