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2年2月17日查封時,標的按鈴無人應門,管理人員稱由債務人婆婆自住,經鎖匠在場表 示,標的所配置之鎖頭無法開啟,須以破壞方式,始得入內,故本件未入內履勘,嗣經債務人提 供鑰匙由代理人於112年12月14日開鎖入內,發現標的與標3(光華三路217號12樓)得以一扇房門 相通(寬約90公分高約200公分),屋內有裝潢、有生活用品,格局方正,屋況良好,無漏水或其 他明顯裂痕。依據鑑價報告記載,標的為16年鋼筋混凝土造15層建物之第12層,附近有勞工公 園、民權國小、中正高工、家樂福光華店,學區交通便利,屬保值性佳之高級住宅區,以上資訊 供投標人參考。
7.
本件經債務人具狀陳報,請求將以下事項記載於拍賣公告:「屋內裝潢、衛浴、櫥櫃、燈具 為第三人出資裝設,耗資數百萬,第三人願併付拍賣,但應為估價,並將價金轉交,否則第 三人將拆除取走」。本件債務人未據提出第三人年籍資料及裝潢費用單據,又經會同鑑定人入屋內履勘,鑑定人當場 表示先前鑑價已提高,裝潢無鑑價必要。本標的未附合於不動產之動產不在拍賣範圍,如拍定後 債務人或第三人取走之項目有損及不動產主結構,則拍定人與債務人或第三人應另循實體訴訟解 決之,請投標人注意。
8.
拍賣標的有無輻射、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原因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者,本院於查封時無從調查,請投標人於投標前注意並自行查明。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