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12月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2地號土地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南港區舊莊街1段3巷2弄2號建物占用。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3年1月 19日函復稱12?號土地係58使字第1666號使用執照(57營字第0588號建造執 照)之建築基地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
3.
關於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