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0月24日現場查封時,據鄰居稱建物為第三人即另一位納稅義務人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因債務人無實際佔用位置,拍定後不點交。實際詳細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3.
本件拍賣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非債務人所有,不在本件查封拍賣範圍,建物座落之權利原因不明,建物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六、優先承買:本件建物僅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房屋基地所有人如有租地建屋之情形,依土地法第104條,有優先購買之權,請聲明優購時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核。
4.
本件標的物如有分割訴訟者,請即向執行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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