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2慎37864

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三街34巷42之1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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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5/1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透天
總底價:
130
保證金:
26
總坪數:
7.3
坪單價:
17.8萬/坪
持分地坪:
3.4 坪
公告建坪:
7.3 坪
總現值:
39.2 萬
拍後增值:
-50.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主建坪:
6.2 坪
附建坪:
1.1 坪
其他內容:
鋼筋混凝土/4層
陳國麟
陳國麟
法拍專員
經紀業:個人
地 址:致遠一路二段2號八樓之一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9)
1.
基隆市 安樂區 麥金段 353地號,面積 58.7 m2,持分 32/40000,1 萬
2.
基隆市 安樂區 麥金段 393地號,面積 6,124.7 m2,持分 32/40000,38 萬
3.
基隆市 安樂區 麥金段 393-1地號,面積 4,564.6 m2,持分 32/40000,28 萬
4.
基隆市 安樂區 麥金段 393-2地號,面積 1,840.8 m2,持分 32/40000,12 萬
5.
基隆市 安樂區 麥金段 393-3地號,面積 6.8 m2,持分 32/40000,1 萬
6.
基隆市 安樂區 麥金段 393-4地號,面積 892.5 m2,持分 32/40000,6 萬
7.
基隆市 安樂區 麥金段 421地號,面積 278 m2,持分 32/40000,2 萬
8.
基隆市 安樂區 麥金段 421-1地號,面積 33.2 m2,持分 32/40000,1 萬
9.
基隆市 安樂區 麥金段 424地號,面積 55 m2,持分 32/40000,1 萬
建物 (1)
1.
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三街34巷42之1號,建號 274,持分 1/4,40 萬
二層:82.30合計:82.3 陽台14.44 (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法院筆錄 (17)
2.
據查封筆錄,該屋現由債務人及其親屬居住使用,屋內有神明廳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另因 未遇債務人,故該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如凶宅)、或有其他影響交易價格情事等情並不清楚,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 行查明釐清。又本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 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不明,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倘有公用地役權 (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受)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另本標的土地 使用分區現況部分為學校用地,故是否為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上有否限制 等,投標人應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釐清。
3.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人 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 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 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 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 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4.
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
5.
本件標的如拍定(應買、承受)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須併同移 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即便拍定(應買、承 受)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應買、 承受)人,且不得異議,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含管 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 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投標人均應自行查明。六、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及分管情形(如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所定規約、不動產分管情形等,所稱「規約」不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者為限,亦包括共 有人就不動產訂立之其他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 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7.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 (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 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 受)人注意。
8.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9.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
10.
393-
11.
393-
12.
393-
13.
421-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
14.
15.
42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學校用地,393-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 路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 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 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16.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法 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 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 投標應買。
17.
系爭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因該等情事並無相關之公 開資訊可供查詢,且現場無法以精密儀器設備即時檢查化驗,另當事人大多表示不清楚, 雖經估價查詢鑑定、函警協查仍未能完全查得知悉,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 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 居、派出所、管委會進一步查詢)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又倘查得系爭建物有足以影響 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又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 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 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18.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 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 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土地增值 (9)
1.
基隆市 安樂區 麥金段 353地號
58.7 m2 × (32/40000) × 14,600 元 - 1 萬元
= -0.9萬元
2.
基隆市 安樂區 麥金段 393地號
6,124.7 m2 × (32/40000) × 36,000 元 - 38 萬元
= -20.4萬元
3.
基隆市 安樂區 麥金段 393-1地號
4,564.6 m2 × (32/40000) × 36,000 元 - 28 萬元
= -14.9萬元
4.
基隆市 安樂區 麥金段 393-2地號
1,840.8 m2 × (32/40000) × 36,000 元 - 12 萬元
= -6.7萬元
5.
基隆市 安樂區 麥金段 393-3地號
6.8 m2 × (32/40000) × 36,000 元 - 1 萬元
= -1萬元
6.
基隆市 安樂區 麥金段 393-4地號
892.5 m2 × (32/40000) × 36,000 元 - 6 萬元
= -3.4萬元
7.
基隆市 安樂區 麥金段 421地號
278 m2 × (32/40000) × 14,600 元 - 2 萬元
= -1.7萬元
8.
基隆市 安樂區 麥金段 421-1地號
33.2 m2 × (32/40000) × 36,000 元 - 1 萬元
= -0.9萬元
9.
基隆市 安樂區 麥金段 424地號
55 m2 × (32/40000) × 14,600 元 - 1 萬元
= -0.9萬元
鄰近待拍
2024/5/6 ~ 2024/8/5
應買 點交
5.7 坪 / 21.7 萬
2024/5/6 ~ 2024/8/5
應買 點交
7.3 坪 / 180.7 萬
2024/5/6 ~ 2024/8/5
應買 點交
8.8 坪 / 144.5 萬
2024/5/7
2拍 部分點交
22.4 坪 / 218.7 萬
2024/5/7
1拍 不點交
7 坪 / 88 萬
2024/5/7
2拍 不點交
1.6 坪 / 23.1 萬
2024/5/8
2拍 點交
26.4 坪 / 289 萬
2024/5/8
特拍 部分點交
64.1 坪 / 325.8 萬
2024/5/8
特拍 部分點交
2,841 坪 / 5,017.7 萬
2024/5/14
2拍 點交
26.5 坪 / 44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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