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民國111年8月5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2.
地號819土地係位於基隆 市安樂區樂利三街263巷21弄13號建物斜前方約7至6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 況部分為斜坡樓梯旁之空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無門牌鐵皮屋占用;
3.
地號819之1土地係位於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三街263巷21弄
4.
13號建物前 方之土地,使用現況為水泥造之樓梯;
5.
地號819之2土地係位於基隆市安 樂區樂利三街263巷21弄13號建物斜前方約8至25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部 分為空地,部分為無門牌鐵皮屋占用;
6.
地號829土地係位於基隆市安樂 區樂利三街263巷21弄
7.
9號建物前方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部分為 斜坡樓梯旁之空地,部分為巷弄(樂利三街263巷21弄);
8.
地號829之1 土地係位於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三街263巷21弄
9.
9號建物前方之土 地,使用現況為部分為斜坡樓梯,部分為巷弄(樂利三街263巷21弄);
10.
地號844土地係位於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三街263巷64號建物東北方約18公 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部分為空地。本件執行標的地號
11.
844土地依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
12.
」;地號819之2土地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
14.
829之1土地依都市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 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 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 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 定後不點交。2.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 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3.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 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 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