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1地號土地係位於臺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二段23巷15號北方之廣場,部分為竹林,部分有鐵皮屋占用,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原屬85使字第0470號使用執照(84建字第0179號建築執照)之建築基地,現係經都市計畫劃定之堤防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3.
13─2地號係位於臺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二段23巷15號南方約30公尺處,部分為竹林,13─2地號則有部分為鐵皮屋占用,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土地使用分區13地號土地為保護區,13─2地號土地為堤防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4.
68地號土地係位於臺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二段110號木柵工務段東方約110公尺處之雜木林,土地使用分區皆為保護區;
5.
145地號土地係位於臺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二段96號東南方400公尺之雜木林,土地使用分區皆為保護區;
6.
153地號土地係位於臺北市政府環保局木柵資源回收分類場北方約50公尺處之雜木林,土地使用分區皆為保護區;6地號土地係緊鄰「深坑幹92號2枝5B7432DE66」電線桿緊鄰之竹林及道路,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2─2地號土地係位於臺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二段23巷15號北方約50公尺處之雜草,土地使用分區為河川區。
7.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不含地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公司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