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執行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建物係第三人使用,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3.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4.
拍賣之建物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該部分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並自行承擔日後可能被拆除之風險,與本院權責無關。又本件係就建物 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現雖尚無顯著資訊顯示其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或火災 受損致不堪使用或內有非自然死亡事故等,惟實際情形請再行查證。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 求撤銷拍定(如:(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 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6.
拍賣之土地,倘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 後土地面積與本公告記載之查封時土地登記面積不同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