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419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建物分為廟宇(華安宮)與後方住家,兩者間有門相通,廟內供 奉神像數尊,住家範圍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皆有出入口,本件僅拍賣建物部分,故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建物坐落之基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 自行解決。
3.
1419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整幢違建,為新違章建築,依規定排序拆 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4.
上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
5.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 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 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