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稱建物自用,無出租出借,無車位。債務人稱 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具狀陳報稱,本件執行之土地、房屋(門 牌:左營區果峰街12巷2號13樓)現在由債務人自己單獨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7.
本件標的物是否有積欠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六、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3年3月14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370988800號函稱無該址之報案紀 錄。惟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662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 標人注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