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稱,本件建物屋頂有屋凸,側邊有相連之棚架。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建物屋凸、相連 之棚架一併測量查封,本件建物坐落基地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使用基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日後被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7.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建物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 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