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現為巷道。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 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上開道路占用部分,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順序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如甲標或乙標之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已足夠清償債權及費用,則其餘投標標的雖已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 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得由本院指定並得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由本院撤銷其中一筆或 數筆標的之拍定。
3.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 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 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4.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本件標的為彰化都市計畫部分商業區、部分道路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 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 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