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上為建物占用,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 約,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順序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如甲標或乙標 之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已足夠清償債權及費用,則其餘投標標的雖已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應自 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得由本院指定並得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由本院撤銷其中 一筆或數筆標的之拍定。
3.
本件拍賣標的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 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 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