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前案於民國112年4月2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34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北投區大興街24巷7弄
3.
12號建物前之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2年5月10日函復稱:334地號土地係68使字第1939 號使用執照(67建(北投)字第0279號建造執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道路;查 本案之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比計算,非 屬法定空地,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等語。 請應買人留意。
4.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以上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