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為其他共有人占用。另據財政部 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於113年4月8日來函,查第三人劉O風於民國84年間申請承租土地並切結地上 建物即門牌新寶路8號房屋為其所有,且符合出租規定(租期84.10.01~90.12.
4.
;後經地政機關辦理地籍重測暨經繼承換約後,現由潘O慧、劉O梅、劉O雄、劉O 霖、劉O宗、劉O君等6人承租(租期至116.12.
5.
租約號同上),有基地租賃契約書可稽。惟實際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0.
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本件拍賣之標 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 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僅就建物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將來有被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 意。
11.
本件拍賣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 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 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