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於民國95年11月8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結果,建物為 加強磚造兩層樓房乙棟,有增建,增建部分無獨立出入門戶,又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自住與 使用。本院復於民國113年4月12日再執行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增建,第三人即債務人 之父在場表示現由其自住使用,建物有無海砂屋、地震受損等情形不清楚,另稱建物有漏水情 形,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樓上有鐵皮磚造天花板、地板、牆壁、樓梯,未貼有壁磚,牆壁有 龜裂;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同時為土地及建物之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權時,需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 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需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之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 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 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 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 標人注意。
4.
551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