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月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62地號土地現為道路。672地號土地 為巷道,部分有搭建鐵皮棚架。677地號上有門牌:梓官路425巷54之4號房屋,及門牌:梓官路 425巷54之3號房屋之一部分。676地號土地上有門牌:梓官路425巷54之3號房屋之一部分,其餘 為面向房屋右側之空地。206建號建物(門牌:梓官路425巷54之3號房屋)後方有增建,惟門口 散落信件,似已一段時間無人居住。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中道路為供公眾使用。惟實際使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677地號及206建號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其餘無抵押權設定。
7.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 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