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月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62地號土地現為道路。672地號土地 為巷道,部分有搭建鐵皮棚架。677地號上有門牌:梓官路425巷54之4號房屋,及門牌:梓官路 425巷54之3號房屋之一部分。676地號土地上有門牌:梓官路425巷54之3號房屋之一部分,其餘 為面向房屋右側之空地。206建號建物(門牌:梓官路425巷54之3號房屋)後方有增建,惟門口 散落信件,似已一段時間無人居住。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中道路為供公眾使用。惟實際使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677地號及206建號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其餘無抵押權設定。
3.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 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 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 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432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5.
本件672地號土地僅就土地拍賣,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又地上物占用土地 權源不明,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 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