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225地號土地上磚造平房、水 泥通道、種植果樹;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皆為共有人使用中。依鑑價報告所 載,本件225地號土地現況主要為部分種植植物及果樹、部分空地、部分建物、 部分私設巷道使用(以約2米私設巷道出入)。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 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地上物、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 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 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土地上之建物所 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之規定 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 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225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 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