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編號1建物內部相通並有增建,增建部分亦與編號1建物相通及相連,另 編號1土地上有鐵皮造建物坐落。債權人代理人當場請求測量查封建物增建部分(即編號2建 物)及編號1土地上鐵皮建物(即編號3建物)。本件土地上地上物(除本件拍賣之建物以 外),其餘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屋內動產亦非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另據鑑價報告所附現 場照片,本件建物懸掛第三人公司招牌,本件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編號
7.
3建物均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登記,面積以實測為準(此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編號
8.
3建號部分面積占用鄰地(鄰地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人應自行負擔鄰地所有權人日後訴請 拆屋還地之風險,以上均請投標人查明注意。
9.
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 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 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 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 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