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現為道路。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 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上開道路占用部分,是否成 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2.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順序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 標,如甲標或乙標之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已足夠清償債權及費用,則其餘投標標的雖已達底 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得由本院指定並得 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由本院撤銷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之拍定。
3.
土地設定不動產役權,拍定後不塗銷。使用方法係供車輛、行人進出。
4.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 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 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 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5.
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書狀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 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