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相鄰,現況為巷道、平房坐落。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10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4.
393地號土地為人行步道用路(公共設施保留地)、同段392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同段398地號土地為部分道路用地部分人行步道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其餘土地則為社頭鄉都市計畫住宅區。
5.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聲明人一併承買,該聲明人僅得就其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多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中一筆土地行使購買權之共有人有前開不同意情形亦同)。
6.
396地號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該土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前項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本項優先權人優先承購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
7.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