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5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李壽山在場表示房屋由其居住使用,一樓為 「西旨宮」,外觀為四樓房屋,頂樓為加蓋鐵皮屋,房屋外有招牌「李壽山布袋戲 團」,另債務人李壽山表示房屋無漏水,有龜裂、壁癌(有油漆修復痕跡);復經地政 人員測量後表示房屋部分增建(如編號2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 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房屋占有人為連帶債務人李壽山,非房屋所有權人兼債務人黃煜龍,依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6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14號法律問題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 益費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