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 、民國112年4月2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74地 號土地位於路燈定位編號新北市502560之南方約100米處,現況為雜木林。575 地號土地位於路燈定位編號新北市502560之南方,現況為雜木林,與574地號相 鄰。」。57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57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休閒遊憩 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 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按1~7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4.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
6.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