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現場查封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警員及鎖匠至 現場,系封房屋經開鎖後進入,屋內為無人居住之空屋,無水電,天花板有裂痕,牆壁有壁 癌。另債權人代理人稱系封房屋無增改建情形,亦無分管之停車位。另就鑑定報告書指稱,室 內使用情形與維護狀況差,現況為閒置中,另經現場勘查梯間有多處混凝土剝落鋼筋裸露情 形。
3.
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 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於113年12月25日回覆經派員查訪,據被查訪人稱不清楚;經新北 市政府消防局於113年12月20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3年12 月20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 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 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 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 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 自行查明、確認。
9.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 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