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查封時,據被繼承人張雲生之大嫂在場稱,標的建物係 借朋友的工人免費住,不知道名字,只是暫時居住。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建物位於美濃區 吉東里地區,屬鄉村聚落地區,現況為住家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依現況點交,請投標人注 意。
5.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據謄本所 載,本案建物座落基地吉東段
6.
1869地號,經查債務人並未登記土地所有權。如無合法坐 落權源,該建物將來恐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就拍賣之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