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民國102年9月20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結果,債務人不在場,大 樓管理員表示房屋係債務自住,無停車位,債務人自112年6月起開始未繳納管理費(2428 元/月),本院復於民國113年5月13日再執行履勘時,債務人邱OO在場表示,目前自己 住,均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管理 費積欠確切金額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