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6日查封時,屋內明顯有重新裝潢,屋況頗新,未見壁癌。依現況所見,應 有人居住使用。大樓總幹事表示債務人前不久遭警察逮捕,逮捕前居住於此,最近一個月管理 費尚未繳納。地下二樓有停車位,並無車輛停放其上。
7.
本標標的如有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即不點交,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 由請求減少價金。 六、債務人是否積欠大樓管理費、積欠之多寡,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 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8.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五種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 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