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5建號建物為兩層樓均為鐵皮屋,由在場人即債務人之母親居住使用,經12地號土地共有人稱上開建物為無 權占有,土地是親戚共有的;95建號建物坐落11地號土地之權源不明。因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上開土地 不在拍賣範圍內,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問題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2.
95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證明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列為整幢違建,限期強制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 議,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多數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建物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承買 之。
4.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 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情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 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