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查封債務人黃宗義之應有部分、113年4月29 日查封其他所有權人之應有部分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 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上為竹林、雜草、雜樹林,惟土地面積 遼闊,是否有墓地等坐落無法確定。另依土地登記謄本及臺南市白河區公所函 所載,查封之土地有三七五租約關係存在(詳見備註
2.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 拍賣土地屬保護區,現為種植綠竹、零星有果樹(蘋婆)、部分雜草,有三七五 租約之登記。另本件拍賣土地面積較大,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上是否有其他建 物、墓碑等占用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4.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屬「保護區」。就上開土地之 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 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 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綠竹等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綠竹等作物占 用權源,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5.
依土地謄本所載,部分所有人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 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之土地與第三人沈0論訂有三七五租約,依臺南市白河區公所提供 資料所載,民國110年4月9日經白河區公所核定之租約,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20條規定自110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續訂租約六年,土地拍定後不點 交。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0條規定,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依 本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租約,且相關法律關係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
7.
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 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 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無公告應買程序。
8.
如有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或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承租人對該土 地有優先承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 在土地共有人前(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530號判例參照)。如就優先購買權 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本件僅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墳墓等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 物坐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 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 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坐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 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0.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及三七五租約之情形,及是 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 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六、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