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查封債務人黃宗義之應有部分、113年4月29 日查封其他所有權人之應有部分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 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上為竹林、雜草、雜樹林,惟土地面積 遼闊,是否有墓地等坐落無法確定。另依土地登記謄本及臺南市白河區公所函 所載,查封之土地有三七五租約關係存在(詳見備註
2.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 拍賣土地屬保護區,現為種植綠竹、零星有果樹(蘋婆)、部分雜草,有三七五 租約之登記。另本件拍賣土地面積較大,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上是否有其他建 物、墓碑等占用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4.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屬「保護區」。就上開土地之 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 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 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綠竹等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綠竹等作物占 用權源,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5.
依土地謄本所載,部分所有人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 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之土地與第三人沈0論訂有三七五租約,依臺南市白河區公所提供 資料所載,民國110年4月9日經白河區公所核定之租約,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20條規定自110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續訂租約六年,土地拍定後不點 交。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0條規定,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依 本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租約,且相關法律關係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
7.
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 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 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無公告應買程序。
8.
如有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或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承租人對該土 地有優先承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 在土地共有人前(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530號判例參照)。如就優先購買權 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本件僅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墳墓等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 物坐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 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 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坐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 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0.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及三七五租約之情形,及是 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 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六、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