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地政指界稱:拍賣土地相連,為袋地;其上有門牌為官田區信義街2段158號建物及其他平房相連,上開建物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然須提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始得主張。
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