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月23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 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兩筆土地上有門牌號碼中山路二段53巷28號房屋(即編號1建物) 坐落。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兩筆土地相連,為編號1建物之建築基地,編號1建物現況為一 層樓之磚造鐵皮頂平房(內有夾層),現況無人居住僅供祭祀及堆放雜物用。惟實際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
7.
編號1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 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無權占用 鄰地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六、依土地謄本所載,拍賣兩筆土地上均有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 司,設定目的:建築房屋,權利價值:新台幣(下同)10,000元正,存續期間:自113年1月24日至14 3年1月23日,地租:每筆每年100元整,預付地租情形:1,000元整,使用方法:供建築用,讓與或 設定抵押權限制:本地上權不得讓與他人。
8.
本件拍賣之土地,地上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 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經行使優先承 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 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占有使用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 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法院處理。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 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