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113年11月5日執行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稱:1172-
2.
1172-17地號土地 相連,為懸掛「興中二路四巷23號、25號」建物前之道路用地。又本院前111年 度司執字第31709號執行時,據新興地政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新興分處稱無「興 中二路23號、25號」建物門牌,1172-
3.
1172-17地號土地應為坐落同地段1172-
5.
1175等地號土地上門牌「仁義街」保存建物後方之部分道路 用地。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 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