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之母親在場表示房屋由其與債務人之兄弟 居住使用,管理費一個月400元,車位另外租,其中一間房間會漏水;惟實際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標的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對該本件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又如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其他標的一併購買。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 益費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