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查封時,土地上有門牌號碼「修文街25-1號」鐵 皮屋及面對大門左側空地,現供里民停車場使用;另債權人於113年6月24日具 狀陳報土地上「修文街25-1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共有人伍鐘和美所有,目 前作為停車場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 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六、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 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8.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鐵皮屋坐落其上,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