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4年5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標的由共有人自行居住,有供奉神明,有輕微漏 水。本件標的為未保存登記建物,依稅籍資料顯示為加強磚造,依據鑑價報告記載,建物所在 位置位於亞洲新灣區,休憩娛樂多樣化,近輕軌捷運,生活便利性高,惟所在位置巷道狹小車 輛進出不易,以上資訊供投標人參考。
7.
本件土地、未保存登記建物拍賣應有部分,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 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 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拍賣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9.
拍賣標的有無輻射、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原因或其他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者,本院於查封時調查結果如上開使用情形所載,如有無從查知之情 形,請投標人於投標前注意並自行查明。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